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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們陸續收到了很多朋友就工程總承包合同實務提出的問題。這一期,小編優選的問題是:工程總承包合同中,可以將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算點均約定為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備案之日嗎?
A: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則并不能簡單回答“可以”或者“不可以”。從國內現行法律規定、司法裁判觀點以及工程實踐中存在的風險等綜合角度來看,我們一般不建議將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的起算點均約定為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備案之日。一起來看看背后的原因。
首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中對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的起算點做了基本規定?!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第八條規定,缺陷責任期有三類起算點:一是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二是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起計。
其次,現行法律法規并未明確禁止合同當事人對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的起算點另行作出約定;司法實踐中,法院亦對當事人自行約定的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起算點持肯定態度。比如,在福建章誠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廈門經濟特區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案中【(2014)民抗字第79號】,當事人在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質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承包人將竣工檔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給發包人的次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保修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又如,在深圳市華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立創商貿有限公司、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中【(2017)京03民終339號】,當事人在合同36.3中約定“質量保修期從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完成后開始,質量保證金總額為結算總價的5%。質量保證金保留期限即為缺陷責任期”;在合同37.2.1中約定“本工程的缺陷責任期:竣工驗收備案完成后二十四個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華劍公司與立創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第三,合同當事人對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起算點作出的約定合法有效,但如果起算點均為備案日,則在工程實踐中可能會引發下列風險:
①“真空”期間的質量缺陷責任誰承擔?對于自工程實際驗收合格之日(此處指通過五方驗收合格之日)起至工程通過備案之日的期間內發生的工程質量和缺陷問題,如果當事人未在合同中作出進一步明確約定,則基于該區間既不屬于缺陷責任期,也不屬于保修期,一旦發生重大質量問題,則雙方很可能產生較大分歧:發包人認為質量責任屬于承包人,承包人則抗辯該期間按約定不屬于缺陷責任期、也不屬于保修期,應由發包人自行承擔相應風險。孰對孰錯?
近年來,全國范圍內多地政府相繼開展了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改革,納入改革試點的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的流程已大大精簡。但在項目的具體實施過程中,竣工驗收后無法完成備案的情況很多,這個“真空”地帶不僅是一個月、兩個月,甚至長達一年、兩年或是更長的時間。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我們發現這一“真空”地帶最容易在合同簽約、談判過程中被忽視。
②如果合同條款約定存在不一致且當事人理解存在分歧的,法院可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參照部門規章確認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在國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京劇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中【(2017)京02民終5041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合同條款約定不一致,且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理解有分歧的情況下,本院參照相關部門規章確認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于2016年12月27日頒發的關于《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前,原建設部、財政部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亦規定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據查,國都建設公司、京劇院于2012年1月16簽訂《工程移交單》,國都建設公司將經過四方驗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給京劇院,2012年3月9日移交電梯給京劇院。任何建設工程均有使用年限,缺陷責任期自工程交付使用起計算符合相關規定,亦符合建設工程本身的屬性。因此,本院確認涉案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工程交付使用起兩年為限?!?/p>
③如發包人通過缺陷責任期起算點的約定變相延長質保金的返還期間,不排除相關主管部門主動介入干涉。當前,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正在積極采取措施(包括修訂相關法律規定)以規范建筑領域各類保證金的管理,制止發包人長期扣留保證金也是目的之一。實踐中,有不少發包人通過約定缺陷責任期起算點的方式,變相實現遲延返還質保金的目的。盡管約定合法有效,但在有的情形下不排除相關主管部門主動介入(尤其是政府投資項目),并要求發包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缺陷責任期返還質保金。
綜上所述,我們不建議合同當事人將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算點均約定為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備案之日。如確實需要做這一安排,則還應當從合同文本的全局性出發,對與之關聯的合同條款也要精心設計,從而最大程度地避免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分歧和爭議。
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相關約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5.2缺陷責任期 15.2.1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15.4.1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占有之日起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 19.1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 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區段工程或進入施工期運行的工程,其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到相應工程竣工日。 19.7保修責任 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區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 3、《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11.1.1質量保修責任書。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是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雙方應按法律規定的保修內容、范圍、期限和責任,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作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單項工程和(或)工程視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責任開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責任期的開始日期。 (作者:周月萍 中倫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