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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的責任主體是如何界定的?
答:一是規定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具體包括:(一)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二)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
二是規定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即歷史遺留損毀土地),以及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責任主體缺失的問題。